有道理,只是若照這樣說,法條所呈現意思成「原則:裁前強調;例外:起前強調」
而選項稍嫌瑕疵...
感謝F17討論回答。
配偶與小王或小三同居長年不回家,
配偶得請求夫妻同居之訴,若不成則為離婚之訴,
所以得合併提起。
CH 11 家事事件法
4 關於離婚之訴 (A)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B)專屬夫妻之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C)應以配偶為被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D)不得與夫妻同居之訴合併提起 可以呀 經濟
4 關於離婚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B)專屬夫妻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