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條 十七、因繼承、遺贈...
簡單邏輯,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4 黃太太(居住者)106 年度接受兩筆贈與。第一筆為其母贈送之土地,市價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