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死刑及無期徒刑是否違憲之解釋意旨,生命權在我 國憲法是從何種憲法權利推導而出?
(A)人身自由
(B)財產權
(C)訴訟權
(D)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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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0), E(0) #3563020
統計: A(1), B(0), C(0), D(10), E(0) #3563020
詳解 (共 2 筆)
#6830456
依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死刑及無期徒刑是否違憲之解釋意旨,生命權在我國憲法是從何種憲法權利推導而出?
(A) 人身自由❌
- 雖然剝奪生命是最極致的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但在憲法學理上,「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主要保障人民身體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權利,屬於程序性的保障。
- 「生命權」作為一個實體權利,其更直接的理論源頭是「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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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財產權❌
(C) 訴訟權❌
這兩者與生命權的關聯性較低,顯非其推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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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存權✔️
- 依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人民生命權在我國憲法中,是從「生存權」以及「人身自由」兩項憲法權利推導而出。解釋指出,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皆應予保障,分別根據憲法第8條 (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5條 (保障生存權) 所明定。
- 在本題選項中,最合適的答案是(D) 生存權,因為生命權與生存權有密切關聯,且憲法中明文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作為生命權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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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76 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一、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D)、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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