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
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之處罰為何?①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②情 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③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 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④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 有上述行為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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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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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53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