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變更回
饋項目,下列何者屬之?
(A)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
(B)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樓地板面積或代金
(C)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
(D)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或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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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78), C(40), D(54), E(0) #2850396
統計: A(15), B(278), C(40), D(54), E(0) #2850396
詳解 (共 3 筆)
#5934258
第 27-1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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