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之規定,有關防焰物品之認定及其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防焰物品包括網目在 12 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B)防焰物品使用狀況紀錄至少保存 5 年
(C)不具耐洗性能之窗簾及布幕,其防焰標示方法應採縫製方式
(D)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防焰標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防焰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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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 B(155), C(158), D(342), E(0) #1809798
統計: A(533), B(155), C(158), D(342), E(0) #1809798
詳解 (共 5 筆)
#6354059
本題已無正解
法源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已經作廢,以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取代之
(A)...網目在 12 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原為正解,但是實施辦法已移除此項目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二)人工草皮。(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一、地毯:(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二)人工草皮。(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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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防焰物品使用狀況紀錄至少保存 5 年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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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具耐洗性能之窗簾及布幕,其防焰標示方法應採縫製方式
不耐洗:張貼;耐洗:縫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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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防焰標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防焰認證
只會停止核發
第 十八 條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停止核發防焰標示:
四、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防焰標示或將防焰標示轉讓他人。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停止核發防焰標示:
四、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防焰標示或將防焰標示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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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直接註銷認證的情況:
第 十三 條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並登載於所設之資訊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申請文件不實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防焰性能認證。
二、解散或歇業。
三、經主管機關註銷、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
四、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未符防焰性能,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或繳回防焰標示,屆滿六個月仍未完成改善或繳回。
五、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並登載於所設之資訊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申請文件不實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防焰性能認證。
二、解散或歇業。
三、經主管機關註銷、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
四、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未符防焰性能,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或繳回防焰標示,屆滿六個月仍未完成改善或繳回。
五、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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