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之原料供應商,某次 A 公司
增資發行新股時,就原有股東未認購之部分,洽 B 公司認購,B 公司章程並未有轉投資之相關規定。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無論 B 公司認購 A 公司股份之金額多寡,僅須董事會決議即得為之
(B) B 公司章程並未有轉投資之相關規定,故 B 公司認購 A 公司股份之金額並無限制
(C) B 公司認購 A 公司股份之金額如超過 B 公司實收股本之 40%,則須經過 B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 得為之
(D)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B 公司不得認購 A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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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9), C(356), D(33), E(0) #3506181
統計: A(30), B(39), C(356), D(33), E(0) #3506181
詳解 (共 5 筆)
#6598643
公司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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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B公司為上櫃公司屬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欲認購A公司之股份,投資總額超過B公司之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時須經股特決同意才可以,否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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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584
煙霧彈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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