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對於覆議案的規定?
(A)係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所提法律案時,立法院得進行的憲法程序
(B)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時,行政院移請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C)係總統公布立法院移送法律案後,命令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D)係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法律違憲審查時,宣告法律違憲失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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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4791), C(157), D(166), E(0) #546832
統計: A(172), B(4791), C(157), D(166), E(0) #546832
詳解 (共 2 筆)
#799453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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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470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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