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對於覆議案的規定?
(A)係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所提法律案時,立法院得進行的憲法程序
(B)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時,行政院移請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C)係總統公布立法院移送法律案後,命令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D)係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法律違憲審查時,宣告法律違憲失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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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4791), C(157), D(166), E(0) #546832

詳解 (共 2 筆)

#799453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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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470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

再煩請站僕更改其分類,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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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18016
未解鎖
覆議案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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