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形成權之敘述,何者為真?
(A)所謂形成權係指當事人得依據雙方自由意志,形成法律關係之權利
(B)請求權、抗辯權與解除權均屬形成權
(C)凡有除斥期間規定者,即以形成權作為標的
(D)形成權係針對尚未生效之法律行為所產生之法律效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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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0), C(128), D(33), E(0) #252413

詳解 (共 2 筆)

#2465156

形成權的特點

  第一,形成權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實現,並不利用於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贊同與否,均不影響行使形成權所發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權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革或消滅的權利,法律關係未有變動的,不是形成權(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此時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不是形成權);

  第三,行使形成權的行為不得撤銷;

  第四,行使形成權不得附前提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能夠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條規定的追認權),也能夠是默示的形式(如《繼承法》第25條規定的受遺贈擯棄權)。

  第六,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要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

於法力之中,又有四種力,或稱『權利』;因作用之不同,可以分為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與抗辯權等四大類。
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選擇權等七種

1. 請求權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2. 支配權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具排他性,如:人格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4. 抗辯權(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
(1) 永久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
(2) 暫時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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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謂形成權係指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B)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選擇權都是形成權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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