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人曾提出公意志(the general will)的概念?
(A)盧梭(J. J. Rousseau)
(B)霍布斯(T. Hobbes)
(C)黑格爾(G. W. F. Hegel)
(D)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統計: A(2253), B(341), C(330), D(313), E(0) #130983
詳解 (共 7 筆)
下列何人曾提出公意志(the general will)的概念?
(A)盧梭(J. J. Rousseau)
(B)霍布斯(T. Hobbes)
(C)黑格爾(G. W. F. Hegel)
(D)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解析 :
「公共取向」: 「公共取向」原則所指的是「公共利益」的「實現」,也就是「盧梭」( Rousseau ) 主張的「局部意見」不可以超越「公意志」( 全意志 ) (the general will),應以「共善」( Common Good ) 為主;以及「全鍾燮」所認為「民主行政」的「實現」應超越「派閥黨團」的「主張」。
~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Q.華偉克 ( Warwick ) 認為一個健全行政裁量,應考慮以下幾個倫理原則 : 公共取向、反省式選擇、真誠及 :
(A) 不擇手段 (B) 經濟 (C) 效率 (D) 程序的尊重
~解析 :「公共行政學者」華偉克 ( Warwick )認為一個「健全」的「行政裁量」,應考慮以下五個「倫理原則」 :
一、「公共取向」:
此項原則所指的是「公共利益」的「實現」,也就是盧梭 ( Rousseau ) 主張的「局部意見」不可以超越「公意志」( 全意志 ) (the general will),應以「共善」( Common Good ) 為主。
二、「反省性的選擇」:
要求「行政人員」應「深入瞭解」政策所要「處理」的「性質」與「底蘊」,不可以「開始」對「問題」有「錯誤的認知」,而貽害「政策作為」。
三、「真誠」:
因此必須做到下列三點 :
(一) 避免「說謊」; (二) 向「上級」提供「相當可信」的「訊息」;
(三)「尊重他人」的「觀點」和對「自己看法」的「懷疑」。
四、「程序的尊重」:
此為要求「行政人員」應「依法辦事」,遵守「法規」和遵守「程序」。
五、「手段的限制」:
「行政手段」如果「使用過當」,常會「破壞法律的規定」、「違反人權」、形成「管制不公」、產生「身體」、「精神」或「社會」的「傷害,以及對「政府」的「不信任」。
歷史法學
-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他認為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現,是源於民族對於法律的確信,離開民族就沒有法律,故法律的淵源應以習慣法為主。
- 梅因(Sir Henry Maine, 1822-1888)以歸納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之途徑,而提出「由身分到契約」之重要看法。
- 普弗達
自然法學
- 勞格秀斯:自然法學之父
- 盧梭:天賦人權、公意志概念
社會法學
- 葉尼:主張自由適用法律,不拘泥於文義而解釋,並主張法官造法(批判註釋、概念法學),強調判例之形成活的法律。(自由法學、自由法運動)。
- 耶林:注重社會利益目的維護之目的法學(法律社會化)。
- 龐德:提出法學是「社會工程學」。
- 狄驥:提出「社會聯帶說」,強調職份、義務。
- 驥:ㄐㄧˋ
分析(純粹)法學
- 奧斯汀
- 凱爾森
不太了解
只能背的題目
「公」意志-盧「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