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據民法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A)得撤銷
(B)效力未定
(C)有效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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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0), C(8), D(82), E(0) #3307418
統計: A(7), B(210), C(8), D(82), E(0) #3307418
詳解 (共 2 筆)
#6206326
依據民法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效力未定
依據民法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自己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有效
依據民法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自己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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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032
依據民法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A) 得撤銷❌
撤銷適用於可撤銷行為,此為效力未定,非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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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效力未定✔️
根據《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這意味著,該法律行為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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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後表示承認,該行為即對本人發生效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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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拒絕承認,該行為即對本人不發生效力(無效)。
在本人尚未決定是否承認之前,該法律行為的效力懸而未決,學理上稱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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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70 條 1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C) 有效❌
欠缺本人同意即不生效力,非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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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效❌
不同於絕對無效,仍可經承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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