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多少比率之價值?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真的要多做題目呀~~很多都有重複出現
16 依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多少? (A)十分之四 (B)十分之三 (C)十分之二 (D)十分之一
拾金不昧:拾一不昧(十分之一)!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4.依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送交警察機關招領,如果六個月內有人認領,則拾得人最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