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消防法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進行增、改建時,若發生重大火災時導致人員死亡,經查該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此違法情形之罰則如何?
(A)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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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0), D(113), E(0) #3414417

詳解 (共 3 筆)

#6343904
來源 :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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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356
消防法第35條(罰則說明)
場所之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選項D)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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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 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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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 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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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題目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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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未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 設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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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 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 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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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2016
消防法   第 13 條一定規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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