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自來水法規定,民營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收歸公營,但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幾年前通知之?
(A)一
(B)二
(C)三
(D)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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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435), C(7), D(2), E(0) #1344454
統計: A(182), B(1435), C(7), D(2), E(0) #1344454
詳解 (共 4 筆)
#6401855
第 38 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一年前,為繼續經營之申請;民營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收歸公營。但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通知之。
主管機關對於決定收歸公營之民營自來水事業,得於其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後,定期先行接管,同時依第四十條之規定協議或評定收購價格。
主管機關未為前項收歸公營之通知,而原自來水事業申請繼續經營時,應核准其繼續經營。
繼續經營自來水事業,其專營權有效期間以十年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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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507
不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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