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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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 大二上 (2020/10/21)
C 訴願程序法33條 沒說一定要律師第 33 條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一、律師。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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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嘟比的姊姊 研一上 (2021/02/27)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 16 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 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 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