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郵政法第6-1條規定,強制應標示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之遞送標的為何?
(A)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無收件人名址文件
(B)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包裹
(C)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函件
(D)由貨運業者協助轉運之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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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3), B(539), C(3848), D(678), E(0) #2995796
統計: A(823), B(539), C(3848), D(678), E(0) #2995796
詳解 (共 9 筆)
#562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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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339
函件收寄
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投遞業者
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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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153
郵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
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
標示。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四十條
1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
處罰。
2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交通部)令其
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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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435
兩個關鍵字:
收寄、投遞
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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