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郵政法第6-1條規定,強制應標示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之遞送標的為何?
(A)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無收件人名址文件
(B)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包裹
(C)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函件
(D)由貨運業者協助轉運之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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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3), B(539), C(3848), D(678), E(0) #2995796

詳解 (共 9 筆)

#5606448
<郵政法第6-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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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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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881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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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856
郵政法第六條之一項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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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339

函件收寄
               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投遞業者 

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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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310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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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723
郵政法6-1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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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153

郵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
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
標示。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四十條
 1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
處罰。
 2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交通部)令其
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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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435

兩個關鍵字:

收寄、投遞
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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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458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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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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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2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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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郵政法第6-1條:表明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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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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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9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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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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