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中華郵政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_共同科目(2):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10725
年份:111年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4.依郵政法第6-1條規定,強制應標示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之遞送標的為何?
(A)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無收件人名址文件
(B)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包裹
(C)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函件
(D)由貨運業者協助轉運之函件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郵政法第六條之一項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
未解鎖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
未解鎖
郵政法6-1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
私人筆記 (共 4 筆)
未解鎖
第 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
未解鎖
第 6-1 條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