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3條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 ,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 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4.我國的大眾捷運法適用範圍為: (A)僅適用A型路權系統 (B)可以適用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