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5
4.我國警察人員實施官職分立制,警察官等分為:(A)警監、警正、警佐、警員(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