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核發就讀公立幼兒園幼兒之學費補助時,應如何為之?
(A)由幼兒園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B)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再交幼兒園向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C)由幼兒園逕予減免
(D)由幼兒撫養人於繳交所得稅時逕行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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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5), B(344), C(776), D(20), E(0) #1829899
統計: A(725), B(344), C(776), D(20), E(0) #1829899
詳解 (共 5 筆)
#7372025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提供就學補助,依下列規定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為之:
-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全額之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父母或監護人接受補助後,每月最高繳交費用如附表一。
- 就讀私立幼兒園或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如附表二。
- 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三。
- 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 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就學補助,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同款第二目就學補助,由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就學補助,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同款第二目就學補助,由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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