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2.5修改
郵政法第十四條法條內容為
「第六條第一項(明信片、郵簡、信函)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4.有關明信片之資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行政院核定 (B)由交通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