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二條:
不知道為什麼食藥署網頁寫衛生局@@
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依據藥事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所以要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4.某君欲經營藥品買賣,應依藥事法之規定,向下列何者申請為藥商? (A)衛生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