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鄉農會理事 9 人,因案出缺 3 人,無候補理事,應儘速辦理補選,以利農會正常運作。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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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6323755

4. 某鄉農會理事 9 人,因案出缺 3 人,無候補理事,應儘速辦理補選,以利農會正常運作
鄉農會理事會法定出席人數為 9 × 1/2 ≒ 5 (人)
題目為出缺3人,9 - 3 = 6 (人),出席人數為6人

出席人數6人>法定出席人數5人,尚滿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不另辦理選舉

 

農會法 第19條 第1項 第1款
1.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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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36條
1.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1. 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但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
2. 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監事後,再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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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3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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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20條 是否不足出席會議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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