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與妻女居住於一處公寓,某日甲與妻子爭吵,憤而外出飲酒,深夜返家後發現妻女已負氣回娘家,甲一氣之下便拿起打火機將窗簾家俱點火燒燬,後幸經消防隊撲滅,火勢並未延燒至鄰居。請問甲可能成立何罪?
(A)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之未遂罪
(B) 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毀自己所有之非現住建築物未遂罪
(C) 毀損罪
(D) 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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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8), B(155), C(89), D(382), E(0) #396332

詳解 (共 10 筆)

#597075
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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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68211

不用想太多

173 現供人使用=妻子所使用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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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217

如果單指

甲是單身有100間房子

他燒其中一間,174,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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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10870
要考慮延燒可能性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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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875

想請問先進,放火人燒自宅,是否實務有不同見解(174 &173)。

也有論: 僅放火人自己在自宅內,為174非173 (173供人使用,人僅指他人,不包括放火人自己。)

例如: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 年上字第 3218 號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n 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n 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故該條項n 所稱之人,當然係指放火人犯以外之人而言,如果前項住宅或建築n 物,即為放火人犯自行使用或祇有該犯在內,則其使用或所在之人n ,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自不能適用該條項處n 斷,上訴人教唆某甲、某乙放火燒燬某處店房,該屋之住戶某丙,n 即為上訴人事前串商之共犯,此外並無不知情之他人在內,顯與刑n 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載之客體不符。


 &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7104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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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52
同樓上有一題類似的http://lawy...
(共 2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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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513

$174  放火失火燒毀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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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245
刑法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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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59
這罰金的額度也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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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046

5ece7fc92ba2e.jpg因為燒的是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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