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六十八年度臺上字第2861號民事判例
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之條件即所謂既成條件,亦即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者,雖具有條件之外形,但並無其實質之條件存在,故縱令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知其成否已經確定,亦非民法第九十九條所謂條件。我民法關於既成條件雖未設明文規定,然依據法理,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該條件若係解除條件,則應認法律行為為無效。
4.買賣當事人約定:「買受小汽車一部,如考不取駕駛執照則不買。」此項意思表示效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