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第 58 條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4.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