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郵局對於書寫收件人二人之郵件,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原則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B)應先查明何人為真正之收件人後投遞之
(C)投遞前收件人對於郵件之收受已依規定提起訴訟者,仍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D)投遞前收件人對於郵件之收受已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將郵件交付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56), B(84), C(266), D(97), E(0) #1458221
統計: A(7856), B(84), C(266), D(97), E(0) #1458221
詳解 (共 7 筆)
#2609946
郵政法 第二十三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71
0
#4407089
| 法規名稱: | 郵政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
第 23 條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4
0
#5995587
郵政法
第三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1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
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2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
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
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
訴訟結果投遞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