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於旅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旅遊契約為雙務契約
(B)旅遊開始 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
(C)旅遊開始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 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D)旅遊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要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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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07), C(37), D(82), E(0) #2817728

詳解 (共 3 筆)

#5649909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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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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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1. 不要式、諾成
2. 可變更讓第三人代替自己參加,但業者如有正當理由可拒絕
3. 業者不得已變更旅遊內容,若旅客不同意可終止契約
4. 旅客在途中發生任何身體或財產損害,業者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旅遊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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