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多少人數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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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630), C(24), D(22), E(0) #118122

詳解 (共 2 筆)

#78184

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02 04

 

7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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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08
法規名稱: 教師法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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