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選擇職業的自由,屬於下列那一權利之保障內容?
(A)生存權
(B)財產權
(C)工作權
(D)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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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7), C(1274), D(0), E(0) #875423

詳解 (共 1 筆)

#1344140

工作權乃指人民在社會上得選擇與其身份、才智相適合之工作,以維持其生存之權利。此與自由權不同,非為排除國家權力之干涉,而為倚賴國家權力的積極參與所保障之權利。我國憲法第一五二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其義在此。

 

  現代憲法,對於人民之工作權,除設有多種保障外,同時亦注意袪除不合理的制度。保障方式主要有三:一、工作機會之獲得,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二、工作條件之維持改善,如憲法第一五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等是;三、根據社會立法而保障人民之生活,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關於袪除不合理制度方面,如(一)奴工制度之禁止;(二)女子及未成年人從事危險事業之禁止;及(三)不得因性別而有工作條件之歧視等是。

 

  工作權固應保障,但亦有其限制,如律師、會計、醫師、工程師均有資格限制是。(張昭弘)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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