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年終將屆,某公司總經理甲邀請其心儀已久的同事 A 女至某一高級俱樂部用餐,A 雖對甲無好印象,但礙於打年終考績在即,不想得罪甲,便硬著頭皮答應。甲在用餐時,趁 A 上洗手間之 際,在 A 的飲料裡偷偷放入預先磨成粉狀的安眠藥。待 A 用餐未完,開始呈現精神不濟的狀態時,甲假意開車送 A 回家,但實則載往汽車旅館性侵。A 因安眠藥作用無力抵抗,甲遂性侵得逞。問甲應如何論罪?
(A)普通強制性交罪
(B)加重強制性交罪
(C)利用權勢性交罪
(D)趁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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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550), C(22), D(59), E(0) #3103731
統計: A(33), B(1550), C(22), D(59), E(0) #3103731
詳解 (共 4 筆)
#5906986
按乘機性交是利用他人既存的「無抗拒狀態」,而實施性交行為。這個「無抗拒狀態」,並非行為人製造出來的,而是被害人的既有狀態。綜上,若起初未有性交的犯意,因A酒醉後才起意性交,該情況是乘機性交。另如果甲一開始即有對A性交的意思,趁A酒醉之下為之,就論刑法第222條強制性交罪。是以,本題就A限於酒醉原因是由於加害人甲造成,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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