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國障礙者依法可向政府申請補助,僱用助理協助生活。小天提出申請,政府依據既有
預算額度及權限,核定部分而非足額補助。小天認為這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因該
公約要求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依據我國法律體系,對本案政府作為的評論,
下列何者最適當?
(A)政府核定補助應依既有預算額度及權限,而非依國際人權公約
(B)依該公約施行法精神,政府應盡量補助讓小天能夠自立之費用
(C)須經國際專家建議,政府才應補助讓小天足以自立生活之費用
(D)基於個人自我負責理念,政府不應該補助小天之自立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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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74), C(15), D(4), E(0) #3283836
統計: A(94), B(174), C(15), D(4), E(0) #3283836
詳解 (共 4 筆)
#6314352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容已經過我國國內法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施行法方式運作,具有國內法之拘束力。該施行法的立法目的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
其自立及發展;且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其自立及發展;且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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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政府核定補助應依既有預算額度及權限,而非依國際人權公約
政府應依人權公約的精神,優先編列預算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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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該公約施行法精神,政府應盡量補助讓小天能夠自立之費用
因公約施行法的立法目的及對預算編列的規定,政府確實應盡量讓小天生活能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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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須經國際專家建議,政府才應補助讓小天足以自立生活之費用
依公約的精神及施行法的立法目的,政府本應讓小天生活自立,而不是等國際專家學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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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於個人自我負責理念,政府不應該補助小天之自立生活費用
小天為身心障礙者,基於對弱勢者積極性的平權概念,政府應補助小天自立生活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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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228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而受其拘束。但我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於2014年12月3日正式施行。
其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指出「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再者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因此,選項(B)依該公約施行法精神,政府應盡量補助讓小天能夠自立之費用,較能符合公約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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