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針對國內開放式組合型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該種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B)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
(C)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基金
(D)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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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448), C(119), D(23), E(0) #3432882
統計: A(141), B(448), C(119), D(23), E(0) #3432882
詳解 (共 3 筆)
#639759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3 條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
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
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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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658
(B) 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
應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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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辦法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D)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
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C)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者。
(A)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B)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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