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捷運系統,在共用車道上發生行車事故時,處理機關為
(A)交通警察
(B)捷運警察
(C)鐵路警察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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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77), C(12), D(149), E(0) #564287
統計: A(417), B(77), C(12), D(149), E(0) #564287
詳解 (共 3 筆)
#1023910
| 第 40 條 |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 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 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 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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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350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
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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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902
大眾捷運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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