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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公平交易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 權股份或資本總額多少比例以上者即屬之?
(A) 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102 年 - 102年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題庫-公平交易法#17052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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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陳小逸
高一上 (2014/09/01)
第 6 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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