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④曾祖母是四親等直系尊親屬
建議改為祖母
曾祖父母是祖父的父親母親;又稱爺爺的父親母親。自己則分別是曾祖父母的曾孫子或曾孫女。 維基百科
所以曾祖母是三等直系尊親屬吧
有修法了吧!
現在是在姓名條例第9條:
40 ①林小莉主張與通緝有案之凌小莉同名申請改名 ②張君子主張與阿姨姓名相同申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