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追加確認之訴為例,應該比較好理解:
1、原本人民提出的是撤銷訴訟
2、訴訟期間,行政處分已執行或已完結(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3、則將原本的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追加確認訴訟】
此時確認之訴,為撤銷之訴的後備
例如:
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提出撤銷訴訟後違建已經被拆光了,這時候就無法以撤銷訴訟進行(因為標的物已經不在了),要改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確認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40 下列何種訴訟相對於其他訴訟具有後備性? (A)確認訴訟(B)撤銷訴訟(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