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種請求權,以義務人有過失為前提?
(A)贍養費之給與
(B)訂婚贈與物之返還
(C)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
(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統計: A(829), B(671), C(4413), D(204), E(0) #457507
詳解 (共 10 筆)
解除婚約(民977)和判決離婚(民1056)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贍養費(民法1057) 訂婚贈與物(民979-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1030-1)不以他方有過失為求償的前提,他方縱使無過失也可以求償
如果記不住法條的話,我是以有過失,才會有賠償的問題來判斷~提供大家做個參考!
| 第 977 條 |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溯及既往
(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
D)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
99 年 - 099年 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補遺)#3783答案:B
節選自龜龜詳解
Q.夫妻之一方訴請裁判離婚後,對於他方關於金錢上的請求有那些權利可行使?
ANS : 依民法第1056條 ( 損害賠償 )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其權利有二:
1.損害賠償:
(1)「有過失」: 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2)「無過失」: 例如,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2.贍養費: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A) 民法第998條 ( 撤銷之不溯及效力 )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Q.「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是指 ?
ANS : 所謂「不溯及既往」一、,就是婚姻並非「自始消滅」,而是「曾存在過」= (結婚過 );從而「結婚撤銷」所產生的「效力」僅從「撤銷時」起算,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是「婚姻自始無效」之謂。
二、例如: 甲因為被乙詐欺而與乙結婚,並生了一個小孩丙,嗣後甲向法院聲請撤銷婚姻關係而獲准,此時倘若該婚姻無效並溯及既往的話,那麼該小孩丙將背負著私生子(或非婚生子女)的包袱,所以才會特地在民法中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意即,小孩丙仍視為是在婚姻持續中的婚生子女喔 !
(B)民法第999條 ( 婚姻無效或婚姻撤銷之損害賠償 )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7條 ( 贍養費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注意 ! 此題問的是「損害賠償」而不是「贍養費」喔 ! 二者之內涵是不等於的喔 !
(C) 民法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民法第999-1條 ( 子女監護、贍養費、離婚後財產取回準用離婚規定 )
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1055條、第1055-1條、第1055-2條、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第1055條~~ (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及變更 )。
→第1055-1條~~ (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
→第1055-2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
→第1057條~~ ( 贍養費 )。
→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KEY: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