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A)拘役
(B)沒入
(C)監護處分
(D)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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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5811), C(1047), D(561), E(0) #796206

詳解 (共 10 筆)

#1038546
沒收才是刑法的規定
183
3
#1049553
沒入為行政罰的規定
79
1
#1071685
刑法:死刑,有期,無期,拘役,罰金。從刑:沒收,褫奪公權,追徵,追繳。
50
1
#1071405
監護處分(刑法) ≠ 監護宣告 (民法)
42
0
#1071687
保安處分:監護,禁制,強制治療,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管束,驅逐出境
35
0
#3601843

沒入行政


沒收刑法

32
0
#1435306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

    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從刑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章之一沒收


 


38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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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35300

明文規定沒收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以專章立法方式規範沒收,其他修正內容包括:擴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並及於第三人,且於被告死亡、逃匿經通緝等情形,亦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 1057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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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946
本次修法將「沒收」自從刑中刪除,使「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以宣告,並新增「沒收」專章擴大適用範圍,將「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包含「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例如:公司、基金會、協會等,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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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326
沒入是行政刑罰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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