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A)拘役
(B)沒入
(C)監護處分
(D)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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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5811), C(1047), D(561), E(0) #796206
統計: A(200), B(5811), C(1047), D(561), E(0) #796206
詳解 (共 10 筆)
#1038546
沒收才是刑法的規定
183
3
#1049553
沒入為行政罰的規定
79
1
#1071685
刑法:死刑,有期,無期,拘役,罰金。從刑:沒收,褫奪公權,追徵,追繳。
50
1
#1071405
監護處分(刑法) ≠ 監護宣告 (民法)
42
0
#1071687
保安處分:監護,禁制,強制治療,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管束,驅逐出境
35
0
#3601843
沒入⇨行政
沒收⇨刑法
32
0
#1435306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
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五章之一沒收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30
0
#1435300
明文規定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以專章立法方式規範沒收,其他修正內容包括:擴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並及於第三人,且於被告死亡、逃匿經通緝等情形,亦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
17
0
#1374946
本次修法將「沒收」自從刑中刪除,使「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以宣告,並新增「沒收」專章擴大適用範圍,將「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包含「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例如:公司、基金會、協會等,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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