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2 條(執行時效)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由主管機關將義務人移送法院裁定科罰: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40 下列何項屬司法權之範圍? (A)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處以拘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