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4 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 345 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 346 條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第 347 條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40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審判中辯護人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辯護人得為被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