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33:「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40 主管機關得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