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547 號(節錄解釋文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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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47 號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僅涉及病患個人之權益,更影響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自須具備專門之醫學知識與技能,醫師既屬專門職業人員,其執業資格即應按首開規定取得。
4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47 號解釋,醫師屬於下列何種資格之人員? (A)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