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並未直接牴觸下列何種保障?
(A)生存權
(B)財產權
(C)居住自由
(D)正當行政程序
統計: A(4953), B(620), C(873), D(1806), E(0) #1570488
詳解 (共 10 筆)
No.709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考生都是這樣嗎??喜歡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雖然拿來寫申論很好用啦,可是這是要給人看的,不是給閱卷者看的捏....
然後弄了洋洋灑灑一大堆字之後用鑽石鎖起來,打開之後看到的卻是傷眼睛的配色跟報導內容??這不是重點吧?
簡而言之
生存權的定義就是「政府應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維持生命之權利。」
這號解釋是文林苑的案子,之後又跑出了有名的「釋憲的效力是由釋憲結果確定後就可以適用,而非一定得等到大法官制定的落日條款的期限到了之後才生效的741號解釋
引用6F末段聯想
生存權的定義就是「政府應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維持生命之權利。」
*都更住戶會拿到國家補助,故「政府---->仍有保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
(有拿錢給你維持生活,我可沒有拆完你的房子就讓你流落街頭喔)
14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係以下列何種國際公約,作為其解釋都市更新條例,以闡明人民享有安全、和平與 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
(A)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B)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
29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正當行政程序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明確性原則
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關於居住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住自由為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經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B)為促進都市土地之利用,得無條件強制人民遷離處所
(C)都市更新係屬私法自治領域,國家不得介入
(D)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法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非屬公權力行為
3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行政正當程序乃係憲法重要原則之一,就程序之進行,凡具有一定特徵者,即 應提供聽證程序。所謂一定特徵,下列何者不屬之?
(A)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者
(B)嚴重影響人民居住與財產自由者
(C)利害關係複雜以致容易產生紛爭者
(D)涉及 2 個以上機關之職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