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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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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依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解釋,某甲當兵時因涉及強盜,被軍事法院羈押6個月之後,判決無罪,可否聲請冤獄賠償?
(A)可以,服兵役期間亦屬廣義公務員,遭羈押影響其服公職權利
(B)可以,判決無罪之前有遭羈押者,即有權聲請冤獄賠償,不論軍事或一般刑事訴訟程序
(C)不可以,某甲服兵役期間不適用冤獄賠償
(D)不可以,因為冤獄賠償法僅限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不包括軍事審判程序
公職◆憲法
-
99 年 - 99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重複)#439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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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nita31518
高一下 (2016/05/22)
軍事審判法既屬特別之刑事訴訟法,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第一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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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依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解釋,某甲當兵時因涉及強盜,被軍事法院羈押6個月之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