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對於收出養媒合服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B)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C)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D)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之收出養不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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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727), C(22), D(163), E(0) #1089446
統計: A(27), B(727), C(22), D(163), E(0) #1089446
詳解 (共 3 筆)
#2515074
第 1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所以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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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359
第 15 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
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
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
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
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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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449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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