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之子女生活津貼的申請資格,其子女或孫子女以最高幾歲以下為申請資 格?
(A) 18
(B) 15
(C) 12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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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547), C(66), D(30), E(0) #1089454
統計: A(224), B(547), C(66), D(30), E(0) #1089454
詳解 (共 3 筆)
#1260359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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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326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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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581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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