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非現行法規)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第 8-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現行法規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已無相關文字敘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第 7 條審定機關應組成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前項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審定機關遴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審定機...
國民教育法(非現行法規)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第 8-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現行法規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已無相關文字敘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第 7 條審定機關應組成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前項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審定機關遴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審定機關首長聘(派)兼之,委員應包括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審定機關人員。教師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並不得兼任第三條第二項申請人之教科用書編著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定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審定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審定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0 按照國民教育法規定,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