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民法第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裡所提到的「視為」,運用了法學方法論上的何種技術?
(A)推定
(B)擬制
(C)推論
(D)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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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2188), C(25), D(30), E(0) #157163
統計: A(418), B(2188), C(25), D(30), E(0) #157163
詳解 (共 2 筆)
#196255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21008339
按我國現行法上有「擬制」及「推定」二種立法方式。一般有稱為為「擬制」主義及「推定」主義。
「擬制」與「推定」的區分是否以事實為基準,亦法律效果為「推定」時,原則以法律明文推定為事實,如真實不符時,以真實為準。反之「擬制」則以法律明文為事實,如真實不符時,仍不以為真實為準,以法律明文為事實。
要採行「擬制」或「推定」那立法者的決定,故從法條文字而言以「視為」表示時,即為「擬制」主義。而以「推定」表示時,即為「推定」主義。
故我國民法第七條規定「視為」,故為「擬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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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899
推定 vs. 擬制
1. 推定
(1) 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稱為:推定。
Eg. 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暫時的假設,稱為:事實之推定。
Eg. 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2. 擬制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之需要,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制。常用語:視為、視同或以⋯⋯論。
Eg. 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資料來源: 法律的適用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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