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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世界、中外)本國史地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當我們對於訴願的決定仍有不服時,我們可以直接向那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 地方法院
(B) 高等法院
(C) 高等行政法院
(D)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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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GRACE 大三下 (2017/05/23)

php0Gbm75#s-68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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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08)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以下簡稱最新制)。爰增訂本條,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至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當然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自不待言。

 

(111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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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08)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 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最新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免適用產生疑義,爰增訂本條。

 

(111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 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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