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此之「為放蕩之姿勢」,係:
(A)訓示規定
(B)選擇裁量
(C)決定裁量
(D)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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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85), C(332), D(13220), E(0) #242295
統計: A(80), B(285), C(332), D(13220), E(0) #242295
詳解 (共 3 筆)
#716543
成文法中,常有一些抽象概括的條文,如[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猥褻]等.因立法者對規範事項無法完全預見,或因應社會變遷等.--------即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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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222
選擇裁量就是法律如果規定罰鍰900~1800元,機關可以依情節選擇罰900元,或1200元,或情節重大可選擇罰最重的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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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770
訓示規定
法條對於要做的事情(行為)作了督促、指示的規定;
但是,如果沒有遵守規定,並不會影響其行為的效力。這就稱之為訓示規定。
舉例來說: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送達判決正本給當事人的期限至遲不可超過十天,其實即使逾期,仍不影響送達的效力。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期限更短(七天),逾期送達仍然有效。
行政裁量
一.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由法律授權,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或至少有兩種甚或數種可能性或者被賦予某種程度的行為自由,此即所謂行政裁量。又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
(一)決定裁量:係指行政機關決策與否,即是否作成行政處分而言。
(二)選擇裁量:就產生不同法律效果行為擇一而行。
二.行政裁量之瑕疵:
(一)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二)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三)裁量怠惰:係指行政機關有依法裁量之權限時,因故意、過失或出於錯誤而消極地不行使裁量權者。
三.裁量收縮(至零):
係指若因特殊之事實關係,致使行政機關除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即有義務選擇該唯一之無錯誤決定,通常是採取影響最為重大之措施。此類問題,除於立法時注意外,應探求個別條文之真義及實際情況。
釋字第469 號解釋,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
一.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由法律授權,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或至少有兩種甚或數種可能性或者被賦予某種程度的行為自由,此即所謂行政裁量。又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
(一)決定裁量:係指行政機關決策與否,即是否作成行政處分而言。
(二)選擇裁量:就產生不同法律效果行為擇一而行。
二.行政裁量之瑕疵:
(一)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二)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三)裁量怠惰:係指行政機關有依法裁量之權限時,因故意、過失或出於錯誤而消極地不行使裁量權者。
三.裁量收縮(至零):
係指若因特殊之事實關係,致使行政機關除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即有義務選擇該唯一之無錯誤決定,通常是採取影響最為重大之措施。此類問題,除於立法時注意外,應探求個別條文之真義及實際情況。
釋字第469 號解釋,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法律構成要件係以文字表達,其內容特別空泛及不明確者,即學理上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又可分為經驗概念或描述概念、規範概念或與有待價值認定之概念:
(一)經驗概念或描述概念:係以具有可供一般人經驗或感官加以判斷之客體為對象,例如商標法上之「近似」「混同誤認」。
(二)規範概念或有待價值認定之概念:其並非單純之知覺、認識或推論,而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之態度,始能加以確定,例如專利法上之「可供產業上利用」。
二.判斷餘地: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解釋與適用,應有其界限,不宜作完全的審查,支持行政機關在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在此範圍內之判斷,(行政)法院應予尊重。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決定,應就下列事項為審查:
(一)法律之解釋是否正確;
(二)事實之認定有無錯誤;
(三)由委員會為決定時,其組織是否合法;
(四)是否遵守有關之程序規定;
(五)是否根據與事件無關之考量觀點;
(六)有無違反一般事理之考量(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一.法律構成要件係以文字表達,其內容特別空泛及不明確者,即學理上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又可分為經驗概念或描述概念、規範概念或與有待價值認定之概念:
(一)經驗概念或描述概念:係以具有可供一般人經驗或感官加以判斷之客體為對象,例如商標法上之「近似」「混同誤認」。
(二)規範概念或有待價值認定之概念:其並非單純之知覺、認識或推論,而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之態度,始能加以確定,例如專利法上之「可供產業上利用」。
二.判斷餘地: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解釋與適用,應有其界限,不宜作完全的審查,支持行政機關在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在此範圍內之判斷,(行政)法院應予尊重。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決定,應就下列事項為審查:
(一)法律之解釋是否正確;
(二)事實之認定有無錯誤;
(三)由委員會為決定時,其組織是否合法;
(四)是否遵守有關之程序規定;
(五)是否根據與事件無關之考量觀點;
(六)有無違反一般事理之考量(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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